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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4年镇江“闭市事件”述论

文章来源:历史文化研究会      添加时间:2018-05-25      阅读数:
1884年镇江“闭市事件”述论
孙洪军
                                                                                                                                          
摘要:1884年初发生在镇江的闭市事件,是租户与天主堂因降低租额纠纷所致,本质上是一次小型的教案。由于地方官员处置措施恰当、租户与天主堂均保持理性克制,事件得以和平解决。从长远来看,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政策;要想消灭教案,唯一的办法是恢复国家的主权独立,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关键词:镇江;闭市事件;教案;自强
 
在世界三大宗教中,今日影响最大、信众最多、流传最广的当为基督教。从历史来看,普世性的基督教各派传入中国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汉朝到唐朝以前。(二)唐朝到鸦片战争之前。(三)五口通商到解放初期。[1]528镇江闭市事件就发生在基督教在我国传播的第三个时期。
一、“闭市”事件的时代背景
1、抵抗失败洋教开禁
1842年8月,在鸦片战争中战败的清王朝与英国签订《江宁条约》,被迫开放五口通商,标志着清朝闭关自守的国门被英国的坚船利炮所击毁,门洞大开,中华民族面临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迫于列强的压力, 1845年清政府接受法国在广东通商口岸开设天主教堂的请求。1846年2月20日,清政府颁布上谕,“晓示天下黎民,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会合讲道,建堂礼拜”,据此,在中国传播基督教成为合法的行为。不仅如此,清政府还谕令,“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坟茔、田土、房廊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该交该处奉教之人,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赁土地,建造自便。”[2]147从此,基督教所属之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新教各派纷纷在中国购置土地,设立教堂,传播教义。
2、条约保护洋教传播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各种侵略权益的同时,还明文规定保护基督教在华的侵略利益。1858年6月18日《中美天津条约》第十二款规定:美国公民可以在通商口岸租地建房,开设医院、礼拜堂等,清政府“听大合众国人与内民公平议定租息,内民不得擅价掯勒。”[2]91同年6月26日《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二款规定:“中国人有关英国人债务不偿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员务须认真严拿追缴。”[2]99 6月27日《中法天津条约》第十款更明确规定:“凡地租、房租多寡之处,彼此在事务须按照地方价值议定。”[2]106基督教在列强的武力和不平等条约的庇护下迅速传播,教会也凭借田地、房产等以地租、房租、捐赠等形式盘剥中国人民。
3、民教冲突教案频发
晚清以前,基督教以和平方式在中国传播,其传播的范围不大,影响不深,民教冲突并不激烈。晚清时期,传教士在不平等条约庇护的非常态下传播,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列强进行文化侵略的工具,这种侵略式的传教,必然引起中国人民的强烈反感。因此,有人说:“基督教传入中国一开始就是灾难性的,这是因为它被侵略者所利用,倚仗不平等条约和炮舰政策强加给中国人民的”。[3]66这种看法很有道理,符合事实。
由于中西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的冲突,使19世纪后期成为中国历史上的教案多发期:“据有关资料统计:从鸦片战争至1900年这六十年间,出了大小教案不下六十余起,分布全国。”[4]355还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共发生大、小教案约400余起,其中较大的有几十起”。[5]379由于各位学者统计的标准各不相同,因而得出该时期发生教案的数量也略有不同;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这一时期,基督教传教士、教民与不信教的华民之间的冲突非常频繁,这些冲突小者经地方组织、州县官府调停解决;大者惊动省府、中央,外国领事、公使,甚至外国政府,造成恶劣后果,酿成丧权辱国的外交事件。
4、镇江开埠洋教传播
鸦片战争后,传教士开始在镇江活动。据记载,到1850年镇江城内已有三十五位传教者。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清政府对洋教彻底驰禁,基督教在各地得到迅速传播。在镇江,“同治四年(1865年)金式玉在西城外大云坊购地建堂,街以是名”,[6]605今日镇江大西路附近的人民街在晚清时期被称为“天主堂街”,即因如此。
1861年英国在镇江开辟租界,三年后“英、法等国传教士来镇江传教,先在大云坊建天主堂”,[7]966天主堂在此租地建房形成街市,名曰“天主堂街”。通过租地、购地建立起来的天主教堂,将富余房舍租给镇江市民从事商业活动。1884年初,租户与天主堂因租金纠纷引发了一场规模不大的教案——镇江闭市事件。
二、镇江闭市事件始末                               
1、经济萧条求减租金
可能受到中法战争的影响,1883-1885年间,中国进出口贸易额较此前后数年有明显的下降。[8]58作为通商口岸的镇江,其经济不能不受中国对外贸易整体形势的影响。正因如此,从1883年起,镇江市面出现萧条之状。那些依靠租赁店面经营商业的租户深受其害。1884年2月20日《申报》“镇江市景”新闻中说:“京口市面开正来,各业清淡。往年元宵节后各店一律开张。今则大云坊一带店面只十开四五,绸缎业伙友闲歇者约有一百余人。其别项之失业者共不下千人。市景之坏实所罕见。”[9]257同月丹徒县告示中也说:“查镇郡上年市面清淡,各店诚多亏折”。[9]330
市面萧条,经营困难,影响租户的收入,租户希望店主减免租金,以减轻损失,维持生计。租户集会商议对策,聚集了二三百人,到教堂请求减免租金,遭到天主堂的拒绝,双方各不相让,导致矛盾升级。
2、要挟闭市矛盾升级
    1884年2月11日,有好事者纠集租户“拥堂要勒七折,敝铎因公在申,喧扰良久而散。”[9]329天主堂方面只允许减免原租金的十分之一,这与租户希望的七折优惠相差甚远,租户深感失望。17日,租户再次聚会于天主街天香楼,一同到天主堂协商降低租金,未能达成协议。为施加压力,众人议定:2月28日,教堂租户遍布的“天主街、西坞街、小鱼巷、运河旁等处众房客不准一家开市,设法与堂为难”。[9]300天主堂针锋相对,2月25日,施姓司铎一纸诉状将各租户告上丹徒县衙,请求县令冯寿镜下令捉拿为首之人,追究其聚众闹事的责任,这一控告被县令受理。
清代官制规定,县令的职掌是“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10]3357作为亲民之官,县令审断民刑案件,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其法定职责。清代惯例,“民事词讼,还包括轻微刑事或治安案件,州县有全权处理。”[11]116《清史稿·刑法三》明确规定:“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例称自理。”[10]4207正因天主堂与租户之间的租金纠纷属于“田土”之类的民事纠纷,不仅属于知县的管辖范围,而且知县拥有判决的全权,毋须向上司禀报。故县令冯寿镜于2月27日张贴告示,劝谕各店照常开门营业。各店租户见县令告示中仍然没有允诺劝说天主堂将房租减至七折,于二鼓时分沿街高呼,“嘱托各店初二日(28日)一概闭市会商,设有不遵,独自开店者,众人定向理论”,[9]300矛盾有激化的危险。
3、官府调解化解矛盾
中国古代没有专职的法官,都是以行政官兼任法官。在清代,地方官员日常政务中最主要的公务就是升堂问案,处理民刑案件。对此,直隶总督曾国藩有十分精辟的论述:“直隶日行公事,讼案居十之七八,他件不过十之二三”。[12]6226审断案件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在美国学者瑞玛丽看来,中国的“法律系统不是为了维护国家或公民的绝对或抽象的权力,而是为了防止和解决实际冲突。”[13]170这种观点是基本符合事实的。经过科举考试选拔出来的各级官员,作为行政官,他首先考虑的是维护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的和平稳定,这是考虑问题的第一要素。
丹徒知县冯寿镜在处理镇江闭市事件中遵循了这一基本原则。在安民告示中,他首先肯定各租户“求减房租本在情理之中”,以此安抚百姓情绪;然后,他又肯定“天主堂既先十中减一,不得谓非体恤”,以此缓和天主堂方面的情绪,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在此基础上批评租户行为鲁莽不够理智:“租户即欲再求减让,亦宜以理熟商,何得纠众拥堂要勒七折,会议闭市,殊属非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冯知县居间调停,希望诉讼双方各让一步,以求息讼宁人:“除函商施司铎量予酌减外”,各租户“不准关门闭市,聚众要勒,致干提究。” 9]329-300
闭市事件虽然“未知如何结局”,但是,《申报》对事件的发展惯于追踪报道,对后续报道往往冠以“本馆有闻必报,节登前报”,[9]468以此前后呼应,形成系列报道,便于观众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除1884年3月4日“求减房租”的专题报道外,《申报》再无镇江“闭市”之续闻,据此可以推断,经过冯知县的居中调停,租户与天主堂都各让一步,最终达成进一步减免租金的协议,减租纠纷获得圆满解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清代州县官主持审理的民事诉讼,广泛应用调处息讼的方式;从镇江闭市事件看,丹徒知县的调处确实符合“强制性”、“优先性”、“堂上堂下相结合”的原则。[14]218-219
三、闭市事件的历史启示
1、政府政策影响事态的发展
地方政府是教案的具体处理者,中央政府是处理教案政策的制定者与指导者。中央的政策与指导对教案的处理至关重要。1865年10月13日总理衙门指示地方政府:“地方州县,总应平心论事,准情酌理,设法劝导,使彼此相安,方不致激令生事”,为此,地方官员“如遇小事争端,各该地方官务须持平劝谕,以息争端。倘有办理不善,定干处分,总期劝化得宜,仰体朝廷一视同仁之至意”。[15]666
中央政府在遵守条约、依法办事的同时,制定正确的策略方针指导地方政府的交涉事件,使地方政府能够积极主动地迅速处理教案,避免事态扩大,具有重要意义。1865年2月4日,总理衙门处理贵州教案过程中即提出处理涉教案件的基本原则:“事之当办者,应即饬办,毋存歧视之心。事之当驳者,面与言明,杜其要挟之渐。”[15]1513次年4月5日,清政府谕令各地方官:“嗣后于中外交涉事件,务须迅速办理,其易于了结者,固应随时妥办,即有难为之事,亦当折之以礼,谕之以情,与之反复辩论,万不可一味迟延,致彼族有所藉口,激成他变。”[16]72
1869年12月5日,总理衙门在处理安庆教案的指示中强调:“中外办理交涉事件,首在遵约,即或稍为通融,亦须依仿成案,舍此二者,即万无办法可以办成。”,只要地方政府“按约办理,足以对教士,足以服地方即足以告无过于中外。”[17]39-40 这些原则,为地方政府审办教案提供了政策依据。
2、官员素质影响教案的结局
近代初期,清政府与各国的交涉,与封建时代宗藩体制下中国与藩属国的朝贡关系迥然不同,这是主权国家之间完全近代意义上的外交关系。在封建轨道上运行的满清王朝实际执行对外交涉的机构——礼部、理藩院,以及地方督抚,根本没有现代外交经验,因而导致“道、咸之际,初办外洋交涉,多不得当,丧失权利,在在皆是。”[18]22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要想合理解决民教矛盾,就要了解国际形势与国际公法,在这方面晚清外交家黄遵宪是个典型代表。1870年发生的天津教案给黄遵宪很大振动,从此他刻苦钻研《万国公报》和西方书籍,为公正解决教案提供了法理依据;此后作为驻外使节十多年,对国际公法、外交规则十分熟悉,提高了他的交涉能力,因而在处理教案时能够依法办事,得心应手:他在接办江南五省教案后,数月内便将这些多年纠缠不清的教案“无赔偿,无谢罪,无牵涉正绅,无波及平民,一律清结”。对此,两江总督张之洞给予高度评价:“近日委办五省教案,先办江省教案,皆系积年胶葛之件,与法领事精思力辩,批却导覈,该领事颇就范围,挽回甚多”。[4]356
深受李鸿章信任、长期担任津海关道的周馥,重视信息收集,熟悉洋务,长于交涉,对于处理中外交涉,“一闻民教有争,执事州县力不能了者,遂派员持平办结,中外讼案虽多,第一次卸津海关道任,只剩一二起债案未结。第二次赴臬司任,计津关未结小案只三四起。”正因如此,十多年后,京津地区爆发义和团运动,在沉重打击帝国主义列强、粉碎列强瓜分中国迷梦的同时,也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因此周馥的朋友感慨地说:“若使李文忠仍任直督,尔仍任津关或臬司,朝廷不为掣肘,两宫安有西狩之祸,各国又何至索赔款数万万之巨哉!”[19]25 这样的评价,不无溢美之词,但也确实揭示了官员素质对于正确处理教案的重要作用。为“筹知彼知己之法,为可大可久之图”,1884年4月25日,山西巡抚张之洞饬令在省城设立洋务局,“延访习西事通达体用诸人,举凡天文、算学、水法、地舆、格物、制器、公约、条约、语言、文字、兵械、船炮、矿学、电汽诸端,但有涉于洋务,一律广募”,[20]2399以培养洋务人才。
3、民教关系需要摆正位置
近代以来,基督教的再次传入是以列强的坚船利炮为后盾、受不平等条约庇护的情况下传入的,“这使其带有先天性的侵略特质,令中国人无论是在感情上或是在心理上都无法接受”[21]82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官僚士绅是社会的权力中心,“教会的出现使中国社会的权力由单元变成双元”,[21]160官僚士绅在民众中的权威受到了挑战,中国人民受到教会的盘剥与教义传播对世俗社会的冲击,引起他们的强烈反对。故基督教传教士与教民在中国并未能引起广大华民的尊敬与好感。在晚清时期,不能废除不平等条约、废除列强治外法权,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背景下,中外智者对正确处理民教关系提出了一些包含真知灼见的原则和方法。
清政府要求各级官员按照条约规定对待教会教民,法律规定“教民、教士有干预词讼者,申禁亦如之。凡民教涉讼则按律科断。教士置买民地则载明公产而税契焉。”[22]441长期担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在谈到传教士如何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地与官府及民众打交道时说:“必须把自己的工作限于传教的范围,避免插手一切涉及诉讼的事和干预一切中国官员在处理的事情。只有毫不偏离地坚持这一原则,才能消除地方民众、省里的官员和中央的敌意,才能使福音宣讲摆脱现在的困境。”[23]68那么,怎样才能建立教会与中国官府及人民的正常关系呢?借用《圣经》中的一句话:“恺撒的物当归给恺撒,神的物当归给神!”[24]281868年,在谈判取消从未被清政府批准的《阿礼国条约》时,清朝军机大臣文祥曾经对英国人说:“废除你们的治外法权条款,商人和传教士就可以住在他们任何想住的地方。”[23]45这可以说是中国政府对处理教案问题最基本的态度与原则了。
结 语
中华民族是一个没有强烈宗教信仰的民族,近代以来发生的中国人民反抗教会的斗争很少是因为排斥异教情感的发泄,主要“原因在于鸦片战争、被强加的鸦片贸易、被迫开放通商口岸、领土主权受到破坏、民族自尊受到猛烈冲击等等。”[25]217换言之,近代中国人民的反洋教斗争,是反抗资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正义斗争。要想消灭教案,正确处理教会、教民与不信教华民的民刑诉讼,必须建立在主权独立、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必须实现国家的富强与民族的振兴。正如著名的早期维新思想家冯桂芬所言:中华民族需要迅速自强,“自强而有事,则我有以待之,矧一自强而即可弭之使无事也。”[2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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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江苏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