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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活化利用政策研究
文章来源:历史文化研究会 添加时间:2025-11-28 阅读数: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活化利用政策研究
张小军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文物建筑是文物中占比最大的一个类别,也是和城乡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个类别。文物建筑表面看是工程建筑,但本身蕴含的历史文化要素和传统建筑技艺更体现着文物的独特魅力。在一定程度上,文物建筑是一座城市沧桑历史的见证,是城市历史符号的记忆承载,也是城市文化发展的链条,因此,在新时代活化利用更加根 本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将其中内涵的建筑文化和历史文化充分挖掘出来呈现给广大受众, 展示出建筑文化和历史文化的魅力,并将其传承下去,不断发扬光大。
一、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的时代要求
2018 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 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强化国家站位、主动服务大局,加强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和传播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发挥文物资源独特优势,为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精神力量”作为基本原则。2022 年,全国文物工作会议提出“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为文物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推动文化遗产传承和文物保护利用水平的全面提升,促进文旅融合事业的高质最发展。
文物建筑作为文物中的重要类别,开放利用工作一直备受 关注。2017 年,国 家文物局发布《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在强调文物建筑开放利用的社会性和公益性的前提下,鼓励文物建筑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2021 年,国家文物局印发《“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提出“加大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力度,鼓励因地制宜辟为公共文化设施或场所,对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优秀案例予以重点推介。妥善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博物 馆成为特色旅游目的地和文明旅游的典范 ”。2022 年,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为破解文物建筑利用难题,推动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工作 提供明确方向。
二、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活化利用的案例分析
•北京市:大力引导社会力虽参与文物活化利用。一是打造一个平台:由市文物局联合 北京产权交易所共同创建文物活化利用服务平台,集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相关政策解读、操作指引、宣传展示、合作对接、数据管理、项目绩效评价于一体。二是征集发布一批项目:通过平台发布东城区禄米仓、朝内81 号院,通州区燃灯塔及周边古建筑群,昌平区自浮泉、居庸关长城及古客栈、菩萨庙,房山区万佛堂,延庆区应梦寺等首批10 个重点文物活化利用项目。三是规范一系列程序:明确公开招募、专家评审、绩效评价等形式,以公开透明的交易行为,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的路径和行为。
•辽宁省大连市: 2023 年,为积极探索闲置文物建筑资源的合理 利用路径,把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推进高质量发展优势,大连市文物局发布推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计划项目,包括 南满洲工业专门学校旧址、官立大连中学校旧址、旅顺大和旅馆旧址、复州城守尉旧址、庄河 城关近现代民居、城山山城、青堆老街等,在发布项目中大体明确可利用方向。
•山东临沂市:临沂孔庙活化利用项目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主线,以“文+旅+商”融合为切入点,充分利用挖掘现有资源,通过展览展示、研学教育、沉浸式传统文化活动的开展, 成为一处既有文气、又有人气的文商旅融合的综合性场所,不仅丰富了城市文化内涵,助力了 城市品牌的打造和传播,还吸引了更多的公众关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
•山东济南市:“原齐鲁大学近现代建筑群—广智院”活化利用项目,延续拓展文物建 筑原初功能,将院史馆、图书馆等有机融入文物建筑原有空间,利用信息化手段建成“云院史 馆”,可实现全方位、全过程、全景式展现院史馆全部展陈内容,有机延续了城市人文精神和文化记忆,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感受历史变迁、普及科学知识、交流分享学术的线下线上环境,赋 予“广其智识”以新时代意义,是将文物保护与利用有机结合的较好范例,对展现文物保护工 作社会效益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江苏无锡市: 2022 年,无锡市推出《无锡市“百宅百院”活化利用工 程三年行动计划(2022 —2024 年)》,按照“护其貌、美其颜、扬其韵、铸”其的魂思路导向,全面开展“百宅百院” 活化利用工程,探索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家把关、市场化运作”的活化利用新模式,逐步打造更多“城市客厅”“城市书房”“小剧场”等,让其能够真正融入市民的日常生活,在亲身体 验中感受无锡深厚丰富的历史文化,擦亮城市文化名片,已成为无锡丰富旅游业态、拉动旅游 消费的重要增长极,带来文旅融合的新契机。从其发布的优秀案例看,总体上属于政府投入为 主,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模式,在局部植入更多更丰富的业态,弥补了文物建筑内陈列展示单一 的问题,提升了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三、文物建筑活化利用需要研究的政策
L 缺乏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顶层制度性安排
文物建筑的类型多,所有权复杂,所有权人利益诉求多样,面临的管理政策要求不同,如何统一各方意见,平衡各方利益,打通各部门政策,社会力晕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需要更高 层面的制度性安排。目前个别文物建筑数量大的地方立法工作迈出了步伐2。019 年山西省颁布了《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规定了一些原则以及捐资、集资、出资、认养、 设立博物馆、提供志愿服务等参与方式。但从文物保护利用的立法情况来,存在着明显的上位 法立法不足的现象。法律层面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但是没有针对文物保护利 用进行专门的立法,没有针对社会力鼠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进行专门的立法,使得目前社会力 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缺乏整体性,没有统一可适用的办法,既受到税收减免、补助等不 同行业政策的影响,也受到各地不同政策和具体办事规则的影响。
1.缺乏文物建筑经济价值评估相应规范
文物建筑利用按照保存状况,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需修缮后方可利用的修缮利用 一体化方式;另一种是无需修缮立即可以利用的单独利用方式,其中又可以分为整体独立利用、嵌入式利用等多种形态。按照现行政策,国有文物建筑引入社会力晕参与,按照国有资产 管理的相关要求,需要事先开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由于文物建筑是特殊形态的建筑资产, 仵估值估价方面还缺乏相应的规范支持。
2019 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方 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按照要求,运用市场法时应 当对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分析,并对价值影响因素和交易条件存在的差异做出合理修正。由于文物建筑的稀缺性及地段、布局等差异性,通常难以寻找到可比参照物。而成本 法则要求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文物建筑通常由于其基本建筑成本外,还蕴 含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采用成本法难以评估出文物建筑的特殊价值。收益法在较为成熟的历史文化街区则相对容易进行,在地处偏僻、文物建筑分布数量较少的片区,预期收益,特别 是经济收益则很难测算。
对于文物古迹、建筑遗产、历史建筑经济价值评估领域,虽然尚未形成行业统一技术规范,许多估价机构、估价师在不同区域与层次做过一些相关技术研究与实践工作,形成了一定 的研究成果,也有一些相应的案例,迫切需要凝练提升为相应的规范或指引。
2.缺乏针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利用合法的支持政策
一是明确资金支持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在明确各责才又利的前提下,经济激励手段必不可少,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支持修缮保护,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税费优惠等支持利用方面的运营。二是明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边界:文物建筑利用要坚持社会效益,同时兼顾经济效益。由于文物建筑的类型丰富、形态差别很大,如何在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中做到平衡,需要出台相关指南进行更加精细的指导,一方面避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过度利用,另一方面避免全面强调社会效益而影响社会力翟参与的积极性。三是统筹运营管理方面的支持政策。文物建筑尤其是对社会力量提出利用方式要满足社会效益的要求, 更要充分统筹整合发挥现有各条线政策支持范围、支持条件,充分论证其合法性,特别是对民 营资本自然人等参与力量在运营管理方面的支持,建立正向预期影响,以保障文物建筑利用工作可持续稳定发展。
引导社会力鼠参与文物建筑活化利用重在政策上指引支持,操作上加强指导监管,涉及面广最大,需要各地各部门统筹综合考虑,不断改革创新,才能形成保护有力、利用丰宫的生 动局面,才能更充分发挥文物建筑的综合价值。
(作者为镇江博物馆馆长、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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