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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英国领事馆产权转移档案研究( 1930- 1933 年 )

文章来源:历史文化研究会      添加时间:2025-11-28      阅读数:
镇江英国领事馆产权转移档案研究
( 1930- 1933 年 )
陆为中
      一、引言
     镇江英国领事馆产权 转移档案,完整记录了 1930- 1933 年间该不动产从永租权确立到完全购回的全链条法律文书。这批涵盖中英双语契约、外交信函、产权凭证及完税证明的原始 档案,不仅详实展现了国际法语境下的涉外不动产处置程序,更揭示了国民政府时期地方精英在外交事务中的能动角色,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二、1930 —19 31 年镇江英国领事馆永租地契档案
     (一)镇江英租界的历史沿革
     1861 年英国根据《中英天津条约》,在镇江五十三坡至江边一带建立了镇江英租界,并于同年派驻领事。1876 年建成包含官邸、监狱等设施的领事馆建筑群。1927 年3 月23 S, 北伐军逼近镇江,英国驻镇江领事怀雅特紧急通知镇江商会,将撤出租界管理。次日,镇江商会会长陆小波率商团接收租界,实现事实主权回收。
     然而,镇江英租界虽事实巳属收回,但在法律层面尚未彻底解决,水电事业和公共财产  等物业,亦有待中英两国政府协商处置。
     (二)关于租界内房屋地产的谈判结果
     1929   年3    月,国民政府外交部命令镇江交涉员与当地英国领事施行正  式收回镇江英租界的谈判。英国驻华公使蓝浦森表示愿意归还这一租界 ,1929 年11 月11 号,英驻华公使蓝浦森照会中国政府 ,商定于15    S 将镇江英租界正式交还中国。同时也提出给予界内英人产业以永租权等四项要求。
     经双方反复协商,最终议定英国声明1861 年所订租地批约及续约作废 ,由中国政府给租界内英人地产换发永租地契,每亩交纳登记费一元,并需每年向中国主管机关交纳地租。在国 民政府全国土地征税新法未颁布及在镇江区域未实施之前,镇江持有永租契据之人需按现行标准缴纳地租,此举既缓和英方抵触,又为后续彻底回收预留空间。
     (三)正式移交仪式及后续事项
     1929 年11 月15 日正午 十二时,中英双方在原英国领事馆举行了正 式移交仪式 ,从而补办了收回英租界的正式外交手续和法律认可。国民政府外交部特派员戴德抚宣称:“镇江之有 租界,起于1861 年,今 H 交还,金瓶复完。“移交后,镇江县政府陆续换发永租地 契 21 份,将英人产业纳入本土治理体系。以下档案即是在换领中国永租地契过程中所产生的。
     2. 镇江英国领事馆属地地图
     镇江英国领事馆属地地图(图一)绘制于1930 年,长92 匣米,宽 76 厘米,深蓝色纸质,淡蓝 色线条描绘,比例 尺 为 1: 250, 以门、窗、石栏、木栅、阶梯、墙、篱、石崖、树、草等为图例,详细描绘了英国领事馆属地及地产。
     据图中所示,馆区内 主 体建 筑有 两 幢 ,分别 是 领事官 邸(现镇江博物馆3 号楼)、警官宿舍及监狱(现镇江博 物馆4 号楼),另外还有马   棚 、厨房 、自来水  房 、门房和花房   。
     整个倌区地形呈树叶状,由北向南延伸,大部分用围墙圈筑。山脚下围墙处开设两个门      进入馆区。正对着领事官邸的大门为领事馆的正门,旁边 设 有 门 房。往 北 30 米左右的门为领事馆的侧几 长期以来,由于 历 史原因,侧门 被砌 在 围 墙 下 面,无人 知 晓 。直到 2024 年3 月,在镇 江博 物 馆 围 墙 险 情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此门 又重新被发现,从而 印证 了 属 地 地 图 的 真 实性。从图上看,进入侧门向左走过一段斜坡之后,往山上有一段长长的石阶(今已不存),登顶   后可以到达云台山上今云台阁的位置。
图一:镇江英国领事馆属地地图

      3. 中华民国江苏镇江县政府永租地契附英领事属地简图
      中华民国江苏镇江县政府永租地契(图二、图三)长35. 5 厘米,宽21. 5 厘米,对折 式。附有 英领 事 属 地 简图 (图四),左上 角 有 绿色丝带穿   系和 红 色火 漆 印 。右面为 英 文文本  ,左 面为 中文文本,有“镇江县政府印“朱文官印和“中华民国二十年一月九日江苏镇江县财政局登记证”   朱文印戳。

(1)英文内容(图 二 )


的几年,“利益至上”的 英国人为及时止损,及早抽身,积极联   系买家,加紧变卖租界的不动产。
      1933 年6 月12 日,英国驻南京总领事波朗特给镇江商会会长陆小波写信,称大英工部总署提出了出售镇江英领府房屋购买办法5 条。6 月19 日,陆小 波回信称,对“第一条,房租须继续给付至买主在南京签署地产转让簿时为止”提出异议,称按中国民间惯例,房子一经购买, 房租即行停 止,不用再支付。前次支付的购买家具的政伯元支票,即移抵三个月的房租。7 月613'    波朗特回信称同意陆小波提出的意见,应付房租可以截至本年八月三十一H 为止,并提出了两点意见:(一)自九月一日起停付之房租,如买卖手续未照原议办法办理,竣事乃应陆续给付至将来取消租赁为止之租金。(二)关于停止租赁一节,可由陆小波致函请求并将原函抄录一份送达赵启鲸(怀德堂),则此后之租赁问题完全系陆赵二人的关系,与工部署无关。7 月14日,波朗特将大英工部总署出具的抵付租金九百元收据及修订条款寄送陆小波,至此产权转   移的法理闭环最终形成。
      据赵启驿之子赵同庆先生口述回忆(访谈时间:2025 年3 月9 日,记录者:陆 为中),其父租用并最终购得领事馆房产实出于陆小波的策划。陆氏鉴于英国撤离后房产存在被第三方势   力侵占的风险,特意动员时任江苏省民政厅长的赵启滕按月租金300       元出面承租,并购买了领事馆里的一些家具,利用其政府官员身份形成“官产“保护,后又通过购买方式完成产权转 移。这种“先租后买”的策略既符合当时《土地法》关于外国人房产处置的规定,又有效规避了其他势力的战倾,展现了地方精英在涉外事务中的政治智慧。
      (二)双方来往信件
      1.  复大英国驻 宁总领事波函(底稿)(图五)

图五: 193 3 年6 月19 日复大英国驻宁总领 事波书(底稿)
      迳复者,前奉六月十二日大函敬悉。一是附来壹忏五俏元正式收据一纸,亦照收到。新纾雅注为荷。承示贵国驻沪工部署,对于出售镇江英领府房屋购买办法五条,嘱为接受,详为研  究,尚有一点须待奉商。
      执事即第一条,房租须继续给付至买主在南京签署地产转让簿时为止。云租金一节,查敝国民人买卖房屋习惯法,业经付给正价,不论全数或一部分,房租即行停止。敝处所购镇江 英领府房屋,八月三十一日缴付第一次正价,按照平时民间习惯法续处房租只能继续付八月三十一日为止。现在该屋房租已付至五月三十一日,自六月一日起到八月底止,应再续付三个 月,即算终了。前次奉上家具价之坎伯元支票一纸,即移抵此三个月房租。至家具价目,即遵大示开奉。十月三十一日,社.寸政伯元支票一纸,兹特随书附奉,即乞查收为荷。至其他各条,均当遵办。惟地契之外,须附房契一-心汜责纸言、 氏,庶相符合。至谓通知中国土地局一事,应请通知镇江县政府,方为合法。准函前因,相应函复,即希查照,见复为荷。此致大英国驻宁总领事波。附砍俏元支票一纸。
      2. 1933 年7 月6 日英总领事波朗特就出售前英领事署地事宜致陆小波信两封信件均用红色八列信笺毛笔书写。封贴民国邮政票,有起点南京、终点镇江邮戳,落款大英驻宁总领事署缄。有波朗特英文签名。

图六:英总领事波朗特就出售前英领事署地事宜致陆小波信之一
      (1) 其一(图六)
      迳启者,前准六月十九日大函业经悉,除对于通知中国官厅一节,届时应函镇江县政府   外,所有执事意见经即转达本国驻沪工部署查照去后兹准复称,应付房租可以截至本年八月三十一日为止,惟须查照下列情形办理。一()自九月一日起停付之房租 ,如买卖手续未照原议办法办理,竣事乃应陆续给付至将来取消租赁为止之租金。二()关于停止租赁一节,可由陆君     致函请求并将原函抄录一份送达赵君,则此后之租赁问题完全系陆赵二君之关系,与工部署     无涉也。等因准此。一俟本国驻沪工部署出具之购买家俱洋九百元收据函送前来,再行转送查 收外相应函达,即希查照为荷。再者按照普通惯例,买主尚须付地产注销费洋约一百七十元之 谱谅执事或悉其事也。合并奉闻。顺颂日扯。波朗特。七月六日。
      (2) 其二(图七)


      图七: 19 33 年7 月14 日英 总领事波朗特就出售前英领 事署地事宜致陆小波信之二
      迳启者,兹将本国驻沪工部署出具之九百元收据一纸,系自本年六月一日起 至八月三十一日止,给付镇江英国领事署产业租金者,随函奉上,即希查收为荷。顺颂日扯(系查照六月十二日之函办理)。波朗特。七月十四日。
      (三)买卖文书
       内附1933       年英国驻南京总领事波朗特与领事馆特派员在律师的陪同下将所属领地售于镇江怀德堂执业的声明,并确认所述土地注册副本正确有效。内附件为后袚,英文,有波朗特  的英文签名和“怀德堂产”朱文印章,且每一处改动和签印处都有波朗特的英文签名。
      [2] 英总领事波朗特与怀德堂签署的买卖文书

图八: 19 33 年10 月24 日英总领事波朗特与怀德堂签署的买卖 文 书
      On this twenty fourth  day  of  October,  1933,  I  Arthur  Powlett  Blunt,  His Britannic  Majesty's  Consul  at  Nanking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Commissioners  of18. B. M's   works  and  Public  Buildings,   hereby  transfer  the  whole  of  the   within Lot No.20 to  Hwai  Teh  Tong (怀德堂)by  their  attorney  Lu  Hsiao  p'o  to  rent and to hold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of the title deed granted for the said Lot of land,  and  we,   Hwai  Teh  Tong(   怀 德 堂 )by  our  attorney  Lu  Hsiao  p ' o(power   of Attorney  produced  and  attached  to  this  page  of  the   Land  Register)  hereby  accept the  above  t ransfer.   Witness  our  hands and  seals.  Signed  sealed  and delivered Before me H.M.Consul.I,  Arthur  Powlett  Blunt,  H.B.M's  Consul  at  Nanking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above  is a true and  correct  copy  of  the  entry  in  the Land  Register of H.B.M.  Consulate,  Chinkiang  transferring  the  said  Lot  No.20 from The Commissioners of H.B.M's Works and Public Buildings  to  a  citizen  of  China, Hwai  Teh  Tong( 怀德堂 )Consul. October  24th.1933
      该文书表明,1933 年10 月24 日,英国 驻南京总领事波朗特,通过中间人陆小波,将镇江前领事署地产连同房屋售于怀德堂(赵启躲),计十七亩六分一厘二亳。
      [3] 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不动产卖契官纸(图九)


      立卖契人大英总领事波朗特,将本国在镇江前领事署地基连同房屋售于华人怀德堂执业,所有地契二份均经交给怀德堂之代表人收执,惟该地计共拾柴亩陆分壹厘贰亳,房屋若干,契载不明,当即饬据委员查复西式楼房及厨房、门房、马房上下大小共叁拾柴间,平均每间五百元,该地照土地局登记所报每亩陆百元两,共估值洋贰万吹千零陆拾柴元贰角,复请核办等清,查核尤 异,合给印契执守。中华民国贰拾贰年拾月H立。契人代表人陆小波。中人(空)。该契纸长 47、宽43 厘米,官文契纸。契上有“江苏省财政印厅“朱文官印六方,镇江县政府收费和加征教育费等朱文印戳三方。契文指出,出售房屋包括西式楼房及厨房、门房、马房上下大小三 十七间,价值29067 元2 角。
      [4] 土地所有权状(图十)

      江苏省镇江县土地局登记第壹号。兹据业主怀德堂现有田(地)拾柴亩捎分伍厘贰亳,坐落第一区吉庆乡(镇)段三二号,业经呈验,证据核明,登记除截留存根并分别造册存案外, 合行给状,以凭执业此状。附田地面积图。右给业主怀德堂收执。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十二月   日给。局长叶震东。
      该所有权状长39、宽32 厘米,官文 纸,中间附田地面积图,有“ 镇江县土地局印”“镇江县政府印“朱文官印各两方。左下角小字一行:”所有权状须经县政府暨县土地局盖用印信方得发生效力。”
      不动产卖契官纸载“惟该地计共拾柴亩陆分壹厘贰毫",但土地所有权状记“现有田(地) 拾柴亩拊分伍厘贰毫",可能为测量方式不同。
      [5] 镇江县土地局土地登记费收据(图十一)

      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镇江县土地局发给怀德堂代理人包元恭的土地登记费收据,拾柴亩拊分壹厘贰毫,按申报地价每亩陆伯元,共收取登记费陆拾肆元贰角柴分。
      [6] 镇江县政府、育婴所等征收相应土地买卖税收收据




      四、结语
      镇江英国领事馆产权转移档案(1930-1933)的发掘与研究,揭示了近代中国通过法律程 序渐进回收主权的独特路径。作为中英外交博弈与地方治理实践交织的典型案例,其核心价值在于:
      第一,主权回收的“法律闭环”。从1929年废止旧约、换发永租地契,到1933年通过购回   实现完全产权转移,镇江案例展现了国民政府以“法理确认“替代“武力收回”的外交智慧。地方精英借助“永租契置换—官产保护—分期购回”策略,既规避了国际法争议,又通过税费征 收和地权登记将涉外资产彻底纳入本土治理体系,标志着近代主权回收从“事实占有“向“法 理闭环”的实质性跨越。
      第二,地方精英的能动性实践。陆小波等地方精英通过“先租后买“策略,在《土地法》框  架下灵活协调国家政策与民间惯例,既化解了英方对产权处置的抵触,又防范了第三方势力对不动产的侵占。这一实践表明,条约口岸城市的主权回收不仅是外交谈判的结果,更是地  方社会在法律与行政层面主动建构治理权的过程。
      第三,制度转型的微观镜像。档案中永租地契的废止、跨境支付的分期安排及税费征收的本土化程序,反映了条约体系与现代地权制度的碰撞融合。镇江模式为研究近代城市治理转型提供了制度运作的原始注脚,亦对当代涉外资产处置具有历史镜鉴意义。
(作者为镇江博物馆副研究馆员)